人贩子自古就有,古代刑法是怎么处置人贩子的?
时间:2019-07-23 16:01:59 阅读:(155)
人贩子自古就有,古代刑法是怎么处置人贩子的?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说起人贩子,如今社会当中也是充斥着这些败类,很多人都是恨得咬牙切齿。这些人贩子还屡禁不止,不知道破坏掉了多少家庭,残骸可多少无辜儿童。现在这个社会,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而且很多家庭又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将其培养。突然间孩子被人拐跑了,那种痛苦只有更苦,每有最苦。
有人说,对于这些人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
那么在古代,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
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
在明朝的时候,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
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
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
清朝的时候,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案子,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
但是当时的皇帝嘉庆帝依旧不放过,下令凌迟处死,想想可知,这嘉庆是多么的痛恨这些人渣。
这个罪犯叫张良璧,安徽人,50多岁的时候沉迷于一种巫术,认为吸食女婴的精髓能够延年益寿。
16年的时间里,残害了16名女婴。
有女童发现,老头张良璧常把小伙伴抱回家,就报告了大人。
大人们立刻想到了“采阴补阳”,于是向官府告发了张良璧。
张良璧交代了作案细节:诱拐女童后,以迷药吹进女童的鼻孔。
女童昏迷后,张良璧就用银管插入女童阴部,数日或十数日吸取“精髓”。
事后,女童不死,就被送回其家。
这些人中只有五个人侥幸活了下来,其中一人终生残疾,其余十一人都先后死掉了。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皇帝下令:“张良璧舐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
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实属穷凶极恶,人形兽着由四百里传谕钱楷。
接奉此旨即先将该犯凌迟正法示众,传齐十六家亲丁环视,以快人心而抒众愤……着即凌迟处死。”
历代对拐卖妇女儿童者都严惩不贷,这类犯罪不仅伤害被害者本人,对其家人也带来难于修复的心灵创伤。
有的犯罪行为人神共愤,令人发指,可谓丧尽天良、泯灭人的禽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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