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的“妇女解放”:下层禁欲上层腐糜
时间:2013-12-03 17:21:22 阅读:(448)
1853年春定都天京(今南京)后不久,太平天国就宣布“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同时要求男女分开住,并将已婚的男女强行分居。以都城天京为例,全城居民以25人为单位,分别按照别被编入男馆或女馆,俗称“男营”、“女营”,民女入馆后,“无论老少,呼曰‘新姐妹’,聚二十余人为一馆”。这些被组织起来的民女不得缠足,一律被勒令放足,且不得穿裙,以便于从事削竹签、搓麻绳、挖壕沟、盘粮等后勤劳务;手巧的女子则被编入绣锦衙,其绣花处曰绣花馆,算是上差。男馆则叫师帅、旅帅,其成员则有牌面、牌尾之分,前者为青壮年男子,除在手工衙营务工或运粮搬物外,还随时奉调出征;后者为老人和幼童,主要承担煮饭、打更、放马、割草之类的轻体力活。夫妻也不得同宿,婚娶之事自然就无从谈起。
上述就是太平天国宣扬“天下多男子全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的部分真相。其实民众以“兄弟姐妹”相称,看似人人平等,但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是从事生产的机器而已——情感、欲求被剥夺、家庭被消灭,人已不能称之为人。
太平天国实行禁欲主义,平民只要与异发生关系,即便过夫妻生活,也格杀勿论
太平天国禁止夫妻同居外,还特别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天条书》第七天条就要求“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洪秀全在永安还专门降诏,吩咐“务宜时时严查军中有犯第七天条否,如有犯第七天条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太平军禁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而又严苛——“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
也就是说,天平天国的民众只要是和异发生了关系,无论是两情相愿,还是强奸,都是犯下“奸淫”罪,格杀勿论——即便过夫妻生活。
如此荒诞的律令下,咄咄怪事就难免发生。当时有官兵将脏衣服送给民妇洗浣,或者请民妇缝补衣服,但当时这可不算小事一桩,领袖们看来这事“既已私相授受,难免眉目传情,不可不防微杜渐,以儆歪风”,宣布“嗣后如有官兵雇倩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其有奸淫情事者,男女并坐”。再有,男子赴女营探视家人,也一律被挡在门外,不得入内。一则时人记载说,天京女馆“不准男子入探,母子、夫妻止于馆外遥相语”。连家人都不得相见,这不是天荒夜谈。一份太平天国的官方资料,1854年刊行的《天情道理书》亦写道:“即有时省视父母,探看妻子,此亦人情之常,原属在所不禁,然只宜在门首问答,相离数武之地,声音务要响亮,不得径进姐妹营中,男女混杂。斯遵条遵令,方得成为天堂子女也。”
当然,客观地说,严格隔离男女的政策有其积极的一面,既有利于太平军整肃军纪,同时有保护妇女的作用。在攻占南京之初,一名士兵欲强暴某店主的童养媳,因对方不从而用剪刀将其刺死,结果随即就被拿获,“讯明枭首示众”。就连敌视太平军的读书人也不得不承认:“贼禁奸淫最严,淫曰‘犯天条’,立杀,虽广西老贼不贷。”正因为法令森严,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所以,太平军早期的军纪比较严明,强奸民女之事极少发生。
实行禁欲主义与洪秀全憎恶淫乱有关,洪秀全将“淫”列为六恶之首
太平天国之所以推行严别男女政策,一方面出于整肃军纪之需,一方面与洪秀全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或态度有关。
洪秀全一直将男女淫乱作为社会病态来批判,这与他起义前的经历有关。洪秀全曾数次赴广州参加科举,当时,广州作为中外商贾云集之地,卖淫业十分兴盛。据载,“广州艳迹,以珠江为最,风月繁华,尤聚于谷阜”。洪秀全耳濡目染, 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在早年撰写的宗教宣传品《原道救世歌》中,洪秀全列数了世间6种“不正”的行为,强调“第一不正淫为首,人变为妖天最瞋;淫人自淫同是怪,盍歌麟趾咏振振”,告诫“自古善正无异德,只将正道淑其身”,奉劝人们返璞归真,不可“乱常而败伦”。(按:作为上帝的对立面,上帝教中的“妖”具有宗教、政治、伦理三层含义,既指灵界的异教诸神及其偶像(“死妖”),同时又指世间的清朝统治者和拜邪神、行邪事之人(“生妖”)。又,“盍歌麟趾咏振振”中的“麟趾”指《诗经·国风·麟之趾》,该诗描述周文王的子孙宗族皆化于善,无犯非礼。)洪秀全将“淫”列为六恶之首,认为这是人变为“妖”的标志,可见他对淫乱的憎恶程度。尽管其本意是为了针砭当时污浊的社会风气,但起义立国后,洪秀全把思想付诸行动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