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官德: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中的“官德”
时间:2015-08-05 15:02:31 阅读:(235)
纵观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始终把以德治官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治民先治吏成为共识。中国古代思想家所阐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都说明官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政风纯正、官吏清廉是历代帝王和黎民百姓所祈盼的,因为它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稳定。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官吏的道德品质,要求官吏“清”、“慎”、“勤”,使对“官德”的考察在中国古代考课制度中占主要地位。
古代的考课制度,又称为考绩、考功,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并评定优劣等级的一种制度,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职官考课制度。《周礼》提到的“六计”,对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袭承继,成为我国古代判断和考察官吏的一般标准。《周礼》云:“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二曰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政令);三曰廉敬(是指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五曰廉法(是指明法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六曰廉辩(是指遇事头脑清晰,不疑惑)。”指的是考课官吏的六项标准,“廉善”、“廉敬”、“廉正”是针对品德的考核,“廉能”、“廉法”、“廉辩”则是针对能力的考察。而《周礼》“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故“善”、“能”、“敬”、“正”、“法”、“辩”六项标准前均冠以“廉”,而又以“廉善”为首。按《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当时三年对官吏进行一次考绩,考察他们的德行与能力。
“德行”在《周礼》中指的是“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与“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周礼》“六廉”标准的部分内容在实行世卿世禄制的西周春秋就已出现。西周时就以夏商两代后期由于官吏失德而毁政亡国为沉痛教训,特别强调官吏的道德品行,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实行三年大比制度。春秋时期著名革新家管仲把“清洁于货”(《韩非子·外储说》)作为设置官吏的重要条件。而战国时期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考课制度初具规模,“六廉”标准系统呈现,反映出国家考课制度注重官吏的品德与能力并举,而又首重品德的特点。
秦朝崇尚法治,在国家治理上反对“礼治”,强调“垂法而治”。虽根据不同的职务和职事分别制定了考课标准,但仍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所有官吏应当具备的个人素质和修养,敦促官吏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当时秦国官吏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确定“五善”与“五失”的考课标准,“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可见当时十分重视对官吏宽厚仁爱、亲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为吏之道》载:“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凡治事,敢为固,谒私图,画局陈以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语恐见恶。凡戾人,表以身,民将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将移乃难亲。”强调的是官吏应该廉洁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不徇私情,决不能为人情所阻碍,要为人正直正派,胸怀正气,为民表率。
汉承秦制,虽有发展仍一脉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两方面。汉代官吏选拔与考课不分,考选合一,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亦即考核晋升官吏的标准。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后汉书·百官志》)。由此可见,德被置于选官考察的首位。而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礼义道德的官吏职务规范更是对官吏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魏晋南北朝是大混乱大分裂时期,皇权相对弱小,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独具特色,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官。晋武帝颁五条诏书作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条标准,“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晋书·武帝纪》);西魏文帝时发六条诏书:“一曰先修心,二曰敦教化,三曰尽地利,四曰擢贤良,五曰恤狱讼,六曰均赋役”(《北史·苏绰传》);北魏孝文帝曾规定:“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上》)不难看出,品行要求首当其冲。
唐代的考课已经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统考评体制之完善居历代之首。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贞观政要·择官第七》),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标准,“四善”专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能力标准。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课,《唐六典》规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上述考核标准的顺序,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而才能绩效居其次的考课取向。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制度上均有变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袭唐代旧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但也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明史·选举志三》)其对为官者的道德品行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清代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与明制同,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标准。
总之,中国古代在对官吏的考课制度中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并凸显德的优先地位,特别注重官员的清廉节操。通过褒善惩恶、奖优罚劣,来保障职官队伍的活力和效率,其中一些规定和做法,至今值得我们珍视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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