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发生大火灾 官员为何要引咎辞职?
时间:2017-02-27 16:27:21 阅读:(364)
有友人问我:假如宋朝发生大火灾,致数十人死亡,政府会如何处理?我回答说:拿相关官员问责是少不了的。今人念兹在兹的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其实并不是西方舶来品,也不是新鲜事物,中国古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制度。在宋代,如果发生大的灾害,如火患、洪涝、干旱等等,朝廷事后通常都要对政府的责任人进行处分。责任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比如因为渎职而引发火灾者、灾害发生后救灾不力者;二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长官;三是对事故负有政治责任的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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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建筑物多为竹木结构,极易着火,所以宋政府对于火政尤为重视,不但在京城与各州设立专业的消防队,而且订立了很严密的火灾问责制。制订于南宋的法律条文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即规定:“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这一法条我们需要先来解释一下,意思是说:州城失火,都监是救火的直接责任人,通判为监督人,二人必须立即组织消防员扑灭火患,否则都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大火焚毁官私舍宅200间以上,都监与通判即使尽力救火,也要处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烧掉房屋300间以上,负有领导责任的知州也必须受罚;县城的火灾问责依照州法,问责顺序为县丞、县尉、知县。
有人说了,法条是法条,实际执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举几个例子啊?好吧,我们就以南宋孝宗朝为例,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泸州、严州、鄂州、合州、温州与临安府,先后发生过火灾,结果“逐州守臣自劾,并放罢”,这几个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灾之后上书自我检讨,引咎辞职,随后他们的职务便被罢免了。又如淳熙五年(1178),兴州有一场大火,烧掉了三百余间房屋,知州杨绛因“宴饮,不亲救扑”而受弹劾,被朝廷罢官。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赵大人却“不行赈救,刻剥百姓”,很快便有“监司奏劾”,赵知州当然也被撤了官职。
再来看北宋的一个例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不久,领玉清昭应宫判官的翰林学士宋绶被免去学士职;负责打理昭应宫的内侍亦被停职或降级、处罚金;昭应宫的道士“杖脊者四人,决杖者五人”;知宫李知损的处罚更重,“编管陈州”,即押送陈州看管,因为有御史检举:昭应宫起火之前,李知损“与其徒茹荤聚饮宫中”,轻漫神明,违反清规,可能因此触犯天怒,引来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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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要问:如果是单纯的天灾呢?是不是也要问责?没错。在古人的观念中,是不存在纯粹之天灾的,古人相信天灾乃是人事的感应,是上天给予人间执政者的警告与惩罚。因此,当天灾降临时,政府首先要惕厉自省。如果灾害长久不得缓解,或者灾害太严重时,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往往就要引咎辞职。如天圣七年的那次昭应宫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后罢相出守青州。王曾当宰相时候,宋仁宗年幼,刘太后垂帘听政,她的一些姻亲想走后门跑官,都被王曾挡住了,所以刘太后对王曾有些不满。这次王曾引咎辞职,可能正中刘太后下怀。
不过我们却不能因此指谪刘太后,因为发生大灾,宰相请辞,以表示负政治责任,乃是宋朝的惯例。我们以宋仁朝为例,来看看宋朝宰相的引咎辞职:皇祐元年(1049),宰相陈执中请辞,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最后陈执中被“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宝元元年(1038)出现“冬雷地震”,而政府尸位素餐,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弹劾宰相王随、陈尧佐,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庸碌无能,迫使四名宰执同日被罢。有意思的是,后来宋神宗朝时,韩琦任宰相,御史中丞王陶上疏弹劾韩琦专权跋扈,虽然神宗皇帝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按照宋朝惯例,君主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宰相团队)”,宰相组织一个责任政府,负责治理国家;但“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则宰相待罪(停止职务,等待裁决),或者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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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重的天灾,有时候皇帝也要下诏罪己。嘉祐元年(1056),由于“京师自五月大雨不止”,“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诏:“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谴,致兹灾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阙,赏罚有所不当、诏令得非未便、狱讼颇枉、赋役烦急,既民冤失业者众,则天灾缘政而生。思闻谠言,以推咎罚,道有消息,志在更张。应中外臣僚,并许实封言时政阙失,凡当时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陈,无有所讳,庶几弭塞变异、召致和平。”在这道诏书上,仁宗皇帝向上苍、向群臣、向万民检讨了朝廷在赏罚、诏令、狱讼、赋税各个方面的过失,请求上天原谅,并发誓改正自新,请中外臣僚进言时政阙失。
受过现代理启蒙的今人恐怕会认为罪己诏是玩虚的形式主义,因为皇帝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其实对古人而言,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监视着人间,皇帝下诏罪己并不是徒有形式。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罪己诏意味着皇权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间秩序的监察者;皇帝也承认这一点,所以要向天道表达敬畏,并自觉接受天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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