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初年出台的“老年法” 不赡养老人判死刑
时间:2017-06-09 16:45:04 阅读:(260)
随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那么,在“百善孝为先”的中国古代,又是如何解决养老这一问题的呢?
在夏朝,不孝敬老人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对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如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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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老人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老人的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除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尽孝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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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此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唐朝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清朝规定,儿子家庭再贫困也必须设法赡养好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处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还首创建立了“存留养亲”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允许对其缓期执行,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除家庭养老外,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唐肃宗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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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在杭州设立了“养济院”,将无法养活的老人登记造册,由国家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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