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妾室的地位如何?她们与正室的待遇有何区别?
时间:2021-05-04 10:08:03 阅读:(258)
说到古代妾室的地位,大家都会想到什么呢?下面星空历史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相关的历史事迹。
众所周知,古代推行的乃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只允许有一位妻子,但却允许有多个妾室存在。根据古代法令,妻妾虽然共事一夫,但地位却是天差地别,那么妾的地位到底有多低呢?我们分几个方面来看。
迎娶区别:妾室几乎等同于货物
妻妾地位的不同,从迎娶时便开始体现,正所谓“娶妻买妾”,古代娶妻极为正式,不仅讲究门当户对,而且必须要经过三媒六证,名门争取。而买妾则不同,成书于汉代的重要典籍制度《礼记》中,便明确记载“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
无论娶妻还是买妾,都需要付出一定的彩礼,不同之处在于娶妻时送出的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送去的则被称为“买妾之资”。同时,妾室的婚礼不仅比正妻要简单,更有甚者直接一顶小轿抬进家里也就完事了。
唐宋时期,甚至曾一度流行换妾、赠妾的风气,著名文学家苏东坡便曾在被贬之时,将妾室数人全部赠出,据说其中两人甚至已经怀有身孕。晚清时期,赠送美妾更是被当成官员攀附、结交上官的常用手段。
明清时期,甚至出现了专门培养、训练、买卖妾室的产业链,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扬州瘦马”。明代王士便在《广志绎》中写道,“扬州人有以专养处女卖人作妾为业者,俗称“养瘦马”。卖价先称财礼,其嫁娶之仪亦有鼓乐、花轿、傧相、纸烛、拜堂、撒帐等属。”
社会地位:妾室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妾室地位本就相对较低,而到唐宋时期,这种高低之分更是被纳入了朝廷律法,《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可见当时官方对妾室地位的定义。
而妾室作为家庭的私有财产,其几乎只有半自由人的地位,是完全可以随意被处置的,不仅可以随意打骂、遣逐,就算是妾室被杀,按照《唐律》和《宋律》的规定,也只会被处以流刑。
到了明清时期更甚,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丈夫伤害了妻子,或者将妻子打死,那是要判处绞刑的;但如果被打死的是妾室,那顶多判杖刑一百,外加三年流放。如果这个男子有钱有势,稍微打点一下,刑罚是可以大大减轻的,几乎不用受到什么惩罚。
同时,正所谓“有妻有妾者,书妻不书妾”,妾室不能入家谱也是常态,就算妾室生有子嗣,也只能被记录为“侧室某氏出”。
家庭地位:妾室完全就是家庭私有财产
在影视剧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妾室斗败正室从而成功上位的桥段,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古代根本不可能发生。《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也就是说如果将妾升为妻,是要被判处一年半刑期的。
正常情况下,正妻拥有绝对不容撼动的地位,和丈夫共同、平等拥有家庭财富和仆从,而妾室乃是家庭私有财产,只是正妻的仆从,就连庶出子嗣也只是嫡出子嗣的仆从。而且正室还有娘家人可以撑腰,而妾室自从被买回家,便等于断绝了与娘家的关系,完全处于无依无靠的地步。
与此同时,正妻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男子休妻必须满足“七出、三不出”的规定,而妾室则不同,妾室和丈夫并非夫妻关系,古代妾室不能称呼自己的丈夫为“夫”而只能称其为“君”,也就是说,妾室和丈夫之间只是主从关系,等级明确、尊卑分明,不仅男主人可以将其随意将其处置,就连主母也可以私自处置包括买卖。
而于家族范围内,妾室也不被认可,不仅家族祭祀等重大事务无权参与,就算妾室生育子嗣,也只能称呼生母为“姨娘”,而称呼正妻为“嫡母”。
继承地位:庶子只能继承财产而无权继承地位
在古代继承关系中,正妻所生孩子被称为“嫡子”,而妾室所生的孩子被称为“庶子”,而嫡子的继承顺位是要无限高于庶子的。只有当一个家庭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才会有继承权。
受宗法制影响,男子的家庭地位只能由嫡子继承,庶子根本无权参与竞争,正如前文所说,妾室所生之子家庭地位几乎等同于仆从,家庭地位极低,而且这种地位根本无从改变,可以说是“一日为妾,终生为奴”。
不过,这种继承顺位只限于家庭地位的延续,在财产分割方面则相对较为公平,《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户令》也规定“(父亲死后,财物)诸子均分”,《大明令·户令》也规定“(遗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也就是说,在财产继承方面不分嫡庶,大家平分。
综上所述,古代妻子的地位是要无限高于妾室的,二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凡事皆有两面,如果丈夫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而被判诛灭九族,那么妻子的妻族也会受到牵连,但妾由于和娘家已经断绝关系,因而并不会受到牵连,这恐怕也是为数不多的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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