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朝到西周,女性的社会地位为何会逐渐下降?
时间:2021-11-07 13:17:30 阅读:(230)
商朝时期,女可以参与政治、经济、军事等活动,但到了西周时期,女的权力被周礼削弱,再到春秋战国时期,礼教对女束缚越来越严格,在这个过程中,女的社会地位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跟星空历史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周王朝宗法制的确立
武王伐商建立周王朝之后,社会经历了一次剧变。为了巩固这一新兴国家的统治,加强对殷族遗民及周边联盟方国的控制,周王朝实行了分封制的措施,将同姓、功臣、姻亲等封于王畿周围,以“藩屏”王室。为了促进分封制的顺利实行,又建立了与之相辅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在原父权家长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更加完备的制度,其以血缘为纽带,确立了分封、世袭、嫡庶、长幼及亲疏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周王为“大宗”的自上而下的森严等级制度,保证了分封制的实施及社会的初步稳定与发展。
与分封制、宗法制相匹配的,还确立了礼乐制度。周代统治者在武力拓疆的同时,尚不忘继承夏商两代积淀下来的礼乐教化。
二、宗法制对女地位的影响
西周宗法制的确立,不仅维系了社会秩序,对妇女的行为规范及社会地位也进行了约束和控制。上文提到的《礼记·丧服》中的“三从”原则就将妇女牢牢束缚在纺纱织布、耕植劳作的农业活动范围之内。
1.西周女的政治与宗教地位
周王在进行祭祀时,王后姜派史官叔到太保那里参加祭祀。史官是代表王后的身份参加祭祀活动,说明王后能够参与王室的祭祀之事。从墓葬资料中,我们也能窥见周代早期女的较高社会地位。
在河南地区发掘的一座大型墓:“墓室上口长6.3米,宽5.1米。下口长5.7米,宽4.5米,深11.6米,墓道接南壁处宽3.5米。”就其规格及形制来看,该墓可与同时期诸侯墓葬相当。
同时,该墓葬中葬品也非常丰富,有铜戈、铜铃、铜管等物品,从其墓葬来看,该夫人生前地位极高。但随着宗法制的不断完善,西周中后期女的地位便不复辉煌,女参与政事的记载鲜有所见。
2. 西周女的经济地位
从西周经济关系及秩序来看,只有早期的贵族女拥有一定经济权力。越到后期这种权力越来越小。而平民女在经济上的地位一直是相当低的。周代早期的王后及贵族妇女在王室经济中是有一定重要的,其能够参与与农业相关的活动,也能够占有一定的田产,而且能够赏赐臣下一定的财务。
《礼记·祭统》中曾记载天子亲自耕田,王后亲自织布。这说明王后和诸侯之妻都能够监管并参与蚕织之业,而蚕织之业是周代农业。如今留存铭文中“姜氏”为周康王的王后,“内宰”是王室的经济管理者。
其意为内宰蔡在王后姜的统领下,指挥百工从事生产活动。这条铭文将王后能直接参与经济管理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出来,说明周代早期王后手中掌握着王室的部分经济大权。
另外,通过王后及贵族女赏赐给臣下的财物,我们也能对早期贵族女的经济地位略见一斑。然而,就西周后期平民女来讲,她们的经济权力被严酷扼杀。
3.西周女的军事地位
商代文武双全的女将妇好很典型地说明了商代女在军事上的地位,但西周时,女在军事上的地位与之无法相比。
虽然西周早期部分王后及贵族女也参加过军事活动,但较商代女具有领兵与统兵权的地位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尚书·泰誓》记载:“(武王)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乱”为“治”的意思,“乱臣”即治理天下之臣。马融曰:“十人,谓周公旦、召公奭、太公望、毕公、荣公、太颠、闳夭、散宜生、南宫适,其一人谓文母。”
在这里,文母,即武王之母太姒。她在兴周过程中是武王的十大肱骨之臣之一,且位列十人之首,可见,当初太姒应该如封号一样,曾经在军事中亦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征战过程中,建立了自己崇高的地位。
在部分出土铭文中,也能见到周王室女参加军事活动的记载,现列举如下:《堆叔簋》铭文曰:“唯九月,堆叔从王员征荆楚,在成周,椄作宝簋。”铭文意为昭王妃王员参与南征。虽然无法确认王员是否真正领兵作战,但从作簋以纪念的行为来看,她在此次战争中影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另据前文已提及的《作册夨令簋》中,王姜随军出征,为伯懋父举行“尊俎”的仪式,对夨令进行赏赐,可见其在战争中亦发挥着不小的作用。《作册睘卣》铭文曰:“唯十有九年,王在斥,王姜令作册瞏安夷伯,(夷伯)宾瞏贝布,扬王姜休,用作考癸宝尊彝。”
这条铭文是说康王东征斥地,康王后王姜令作册睘去安夷伯。从《作册夨令簋》和《作册睘卣》中,可见,王姜多次随军出征,且由于其在战争中有卓越表现,受到作册官们的尊敬而作器来纪念这些事情。这表现了王姜在当时是有一定的军事权力的。
但到西周中后期,就极少再见到有关女参与战争的记载了。这是由于周礼严格地限定了女只能操劳家庭事务,如果参与其他政事,就是“逾礼”,就要受到残酷的惩罚。当然,与商代女拥有的领兵统兵相比,周代女也只是在随军出征上有所作用,较商代而言,周代女地位已然降低了不少。
三、西周女的婚姻地位
1.繁琐的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是为宗法制服务的,在宗法制前提下,西周恪守“同姓不婚”及“嫡庶妻等级婚制”的规范。这一规范,加强了西周父系的权力,同时有利于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产的分配与继承,从而巩固了西周王朝的统治。
同西周初期妇女在政治、经济、军事上拥有部分权力一样,此时西周部分贵族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是比较高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使西周王朝注重加强与周边诸侯国的联姻关系,通过这种政治联姻,有力地确保了西周的统治。
而这种婚姻制度中的女,由于作为联系两国外交关系的关键人物,尚处于较高的地位。西周前期政治婚姻对于联系周与诸侯国的关系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而作为联姻的女,即是两边关系稳定的纽带,又是双方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使者,其作用不容忽视。
2.女学习内容的变更
西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鬼神崇拜渐持怀疑态度,在“敬天保民”思想的主导下,巫卜祭祀之功能渐渐衰退,代之而起的是史官,由其掌握国家的天文历法的观测与制定、典籍收藏与整理以及贵族子弟的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史官代替了巫职人员,从而使巫职人员的职能大为缩减,渐渐退出了社会管理的职位,其中的女巫职人员亦随之不复其商代时的荣耀。
在周礼兴盛的时代,女子所受的教育仅限于学习容貌礼仪及纺织制衣之事,不必像男子一样学六艺之事。因此,六艺之教是将女子排除在外的。当然,就贵族女而言,她们所接受的教育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
贵族女要学习妇德、妇言、妇功、妇容,不仅要知道居家之礼,还要通晓治国之术。这从周代早期能够参政并涉及军务的太姒、王姜等人可以看出。但就社会整体教育水平而言,大多数妇女是无法接受与男子同等的教育的。
周代设立专门的学校教授贵族子弟以礼、乐、射、御、书、数的六艺,学在官府的局面将教育垄断在贵族男阶层中,长期以来对女子进行的教育将“夫为天”的观念根植于女子意识深处,女被严禁于家庭事务之中,造就了不平等的男女地位。
以上从政治与宗教、经济、婚姻、军事及教育的方面来讨论了西周女地位的变化。由之,可以看出,西周早期贵族女尚有一席地位,但随着宗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其女地位较商代已然一落千丈,女渐渐沦为男的附庸,成为男权制下的牺牲品。
结语
每个时代都有自身的烙印。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商代的女拥有后代王朝都无可相当的权力,但当时也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对女的歧视与压迫也无可避免。
变革之后的西周社会,女地位骤然下降的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分封制度的缺陷使得礼法不能完全影响偏远之地,因此周边民族的女地位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较高的水平。当然宗法制与礼乐制度对女的歧视与压迫是有目共睹、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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