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诏狱是什么样子的?到底有多恐怖?
时间:2021-11-12 10:00:05 阅读:(409)
所谓“诏狱”,就是皇帝直接诏令拘禁犯人的监狱。每当一提起这个,那么小编就不得不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也就是说“诏”是皇帝下的命令,具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自然就是大家都能理解的牢狱的意思。《金文诂林》里写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这就是“狱”的第二层含义。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诏狱”的含义就是皇帝直接诏令拘禁犯人的监狱或者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
诏狱的历史久远,早在两汉时期就有相应的记载。《后汉书·刘玄传》中有所记载,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刘恭是刘盆子的兄长,他认为自己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同样是《后汉书》,其中的《李固传》也有相应的记载。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察觉了当时人才选拔过程中的弊病,于是上疏陈奏。顺帝接纳他的建议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
从以上的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在两汉时期诏狱是一种比较普通的刑政,并没有非常特别之处,更说不上让人闻风丧胆,直到宋朝时也是这样。《宋史·刑法志》中有所记载:“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这让我们能清楚地认知到宋朝的诏狱。这一时期的诏狱是纠察巨大的奸佞的,而且并不十分常见。
它的威慑对象主要是王公贵族,作为打击王公贵族的重要手段,大家心知肚明而且心有余悸。这并不能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秩序。
以上,诏狱都还处在发展阶段,真正成熟并且广泛运用,是在明朝。而且掌控整个诏狱系统的,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锦衣卫。这时的诏狱由北镇抚司署理,从皇帝那取旨行事,可以直接越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法司,这就意味着锦衣卫可以刑讯逼供、捏造证据甚至草菅人命,这时的诏狱令人不寒而栗。嘉靖时刑科都给事中刘济有云:“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可见,权力不再受到制约,国家设立的法律机关形同虚设,不止威胁到朝廷,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社会。
诏狱的环境十分恶劣,刑罚极其残忍。史料记载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整个囚室建在阴暗潮湿的地下,空气不畅,鼠虫四窜,而且在其中的犯人被严刑拷打,身体的腐臭以及鲜血的腥臭,充斥整个监狱。诏狱中的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等十八种,而且在这过程中还在不断研发,刑罚愈加惨无人道。在《明史·刑法制》中有记载“所擒之人,手足咸钉门板上,取沥青浇其遍体,用椎敲之,未几,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光是文字描述就能让人汗毛倒立。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将临江知府钱若赓投入诏狱足足有三十七年,始终不能得释,他的儿子钱敬忠考中进士之后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气血尽衰……脓血淋漓,四肢臃肿,疮毒满身,更患脚瘤,步立俱废。耳既无闻,目既无见,手不能运,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气,谓之未死,实与死一间耳。”三十七年的牢狱生涯,将一个本来健康的人折磨得不形,直到熹宗朱由校即位后才将他释放,暗无天日的生活足以将一个人逼疯。
诏狱最重要的幕后掌控者其实是皇帝,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尤其是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明清时期,它的作用被无限放大。被投入诏狱的人很难走出来,因为这是当权者意愿,挑战当权者是极其困难的,哪怕是三十七年后被放出来,也是因为皇帝被他儿子的孝心而感动从而网开一面。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博得皇帝的同情,他最终也会使在不见天日的地下度过余生。
其实诏狱就是人治的典型代表,他远离法律框架,完全靠着统治者的意愿。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仁慈还是残忍完全取决于皇帝,因此它的合理就会大大打赏折扣。滥觞于明清时期的君权,推动了诏狱的不断变化,最终让人们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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