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香港十大奇案 雨夜屠夫、HelloKitty藏尸案全在其中
时间:2019-03-08 11:57:55 阅读:(388)
说到香港十大奇案其实还是很有意思的,反正是把小编看得惊心动魄的,小编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也太变态了吧,而且一个比一个看得惊悚,那么有的网友也要问了,这个香港十大奇案分别是哪十大案件,分别叫什么呢?而且这些案件分别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就着这些问题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吧,有对这些感兴趣的网友一定不要错过了!
一、雨夜屠夫
1982年2月11日,警方在沙田城门河发现一个女人头与一双女子手臂,其后证实是属于22岁的夜总会大班陈凤兰所有,一宗极度凶残的人体肢解案开始曝光。
6个月之后,警方接获旺角一间冲晒公司的职员报案,报案称有人拿了一批人体器官的特写照片前往冲印。警方事后拘捕前来取照片的男子,同时在其贵州街寓所内搜获过千件证物,包括女器官的标本、部份残肢、手术器材、大批照片及录影带,以及一批受害人的私人物品。这名冷血凶徒正是27岁的雨夜杀手林过云!
事后,林过云在供词中表示他想这批女器官的照片成为历史图片,又想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他拍的照片。他曾经在月历上以简单的英文字于杀人的日期上做记录。他说:“我每逢做大事,都要记录,这个是我的习惯!“
林过云原名林国裕,香港连环杀手、强奸犯,有“雨夜屠夫”之称。他在犯案前为一名夜班的出租车司机,而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他驾驶出租车把目标接载到僻静处,然后迷晕杀害,进行奸尸并把尸体的器官部分肢解作为标本。于1982年2月至7月间共杀了4人,同年8月18日于湾仔一冲晒店被捕。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经过七名全男班的陪审团裁决之后,一共被控四项谋杀罪,本应依例判处绞刑,最后到1984年8月依例特赦改判终身监禁。林过云自称,肢解女尸及奸尸是因为他对解剖学有浓厚兴趣,以及有极强的好奇心。五名精神科医生为他作出深入评估后,有三位认为他并无精神病,犯案只为满足不正常的需求。不过,林过云对不同的专家供词有出入,有专家认为他智商甚高,有故意说谎误导专家之嫌。他甚至在接受评估时问过某位专家: “怎样才可以避免判死刑,甚至不用出庭作供?“
精神科医生不单止为林过云做过多项心理测验、智商测验及记忆测验,更为他做脑电波图 , 看看是否他的生理病征影响他的心理状况,但结果正常。林过云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的杀人心态时表示,他杀死第一名女子时并无犯罪感,只是被一种愤怒驱使,其后杀死第二、三名受害人是因为上了瘾,杀到第四个的时候,他已经开始厌倦。
林过云曾经表示杀死三名欢场女子是替天行道,至于加害于第四名女死者,即是十七岁的女学生梁惠心,林过云表示自己亦不明究竟。在审判期间,当被问及梁惠心的时候,他曾经数度落泪!而梁惠心亦是与他相处最久的死者,他杀死对方之前,逼她戴上手扣,与她在出租车内交谈了很久,内容都是有关学校、前途、家庭、宗教、灵魂等等。但是,最后林过云都是选择用电线勒死她,然后将她的尸体收藏在家中的梳化台下,再进行肢解!
有专家对林过云的罪行作结论时表示,林过云是一个备受剥削的人。而事实上,林过云的童年非常不快;他生长在一个复杂的家庭,父亲有三个太太;童年的时候,曾经在婆罗乃生活过。根据他生母所讲,林过云与他爸爸的关系童年时开始已经很差,他爸爸对子女的管教严厉,时常对林过云拳打脚踢。有一次更因为林过云食饭前无跟其他家人说“吃饭“两字,而打了他一记耳光,将他撞向墙壁。直至成长之后,林过云与家人关系疏离。虽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他经常逗留于房间内,不与家人一起进膳,亦不与家人交谈。不过,他爸爸在作供时表示,不认同自己管教过严,只是林过云的格太反叛。他又觉得社会应该要负上责任!
二、Hello Kitty藏尸案
案件详情
Hello Kitty藏尸案发生于1999年的香港,是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案中23岁女死者樊敏仪,遭多人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个住宅单位,被迫饮尿、吃粪、严重殴打、燃烧身体,死后被肢解、烹尸,头颅被塞进一个Hello Kitty洋娃娃之内。
三名行凶者陈文乐(案发时33岁)、梁胜祖(26岁)及梁伟伦(19岁)出庭应讯时,其中一人听到控方述说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况后,仍发出嘻笑声。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
2003年,该案件被香港人选为历来最轰动案件中第四位,仅次于1982年的雨夜屠夫、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及1992至93年的屯门色魔案。
案情
在这宗案情凶残的案件中,受害人樊敏仪是一名夜总会舞女,1997年因筹措祖母的医药费,偷取任职皮条客的首被告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另一说是指毒品债)。首被告陈文乐于是吩咐次被告梁胜祖及第三被告梁伟伦向女受害人追债。女受害人为求还清债项,怀孕后仍继续接客,3名被告将欠款不断提高,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因而触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及梁伟伦按照首被告要求,将受害人从葵涌丽瑶邨富瑶楼一单位押走,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一单位。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50次。3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溶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棍殴打她双手。
数星期后,女受害人终于支撑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机烧她脚部,要她移动身躯。受害人其后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地上辗转反侧,状甚痛苦,估计于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时脸部浮肿、牙齿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
藏尸
当被告发现樊敏仪已死去后,他们逐决定将死者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着死者的肠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排水渠呈现类似肉类及牙齿状的物体。
梁胜祖当时负责劏肚放血,劏肚后见有内脏漏出,于是站开呕吐,梁伟伦亦因尸体太臭而作呕,最后由首被告陈文乐负责分尸,肢解部分载于多个胶袋内,弃置于垃圾站。
陈文乐亦在房间内,以火水炉烹煮死者头颅,忙乱间,他们将内脏弃置于屋内及随手掉到大厦檐篷,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
当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陈文乐被指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不要动,我替你装扮!”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此项指令有否执行,则不可考,各人随后四散。
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姓黄的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附近的邻居却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报警求助,但警方到场后认为是垃圾臭气,未有深入追查。
揭发
凶案发生后两个月,九龙马头围女童院内一名13岁女童阿芳、亦即第二被告梁胜祖的女友,向社工说自己做着相同的噩梦,梦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头颅,她向社工倾诉时,将凶案和盘托出,社工于1999年5月24日报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点证人,她本身是问题少女,1999年农历新年期间,陈文乐邀请她及另一被告到事发单位居住。到处留宿的阿芳,有了固定居所,在案发期间,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强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区警区一队探员,带同阿芳到达现场。阿芳疑因惧怕不敢上楼,只在楼下指出案发单位,警员带备口罩及以胶袋包脚,以防尸虫咬噬。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开灯后,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探员以铁枝轻刺公仔内收藏的头颅,感觉内有坚硬物体。由于死者人头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两煲周围满布尸虫,煲内甚至盛着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官奉召到场后,在Hello Kitty内发现一个女人头,洋娃娃的棉花满布尸虫,头骨已被人煲熟,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警方随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记者报道前将疑凶拘捕。1999年5月27日,警方接获线报,派出4名探员到达葵涌石梨邨石宁楼17楼一单位,即时冲入单位。当时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正在做饭;翌日,次被告梁胜祖主动投案,第三被告梁伟伦在报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广西。
由于知道梁已离境,警方遂将资料交给国际刑警协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中国大陆公安在执行其他任务时巧遇梁伟伦,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后得悉他在港被通缉,移交香港受审。
审讯
2000年10月9日,案件于香港高等法院开审,翌日成为香港多份报章的头条新闻。3名被告被控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共三项罪名。在调查初期,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但因被告已承认非法处理尸体等控罪,加上污点证人阿芳的口供,于是落案控告三人谋杀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认禁锢或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但全部否认谋杀罪,在自辩时亦互相推卸责任,如第二、三被告就声称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陈文乐所指使。后来的证人供词指陈为黑社会和胜会的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男友吴志远﹑家姑及凶案现场楼下二楼的情侣,及楼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吴志远指1999年3月13日后,已再没有见过死者,家姑指案发当日有二人上门找死者,另外楼上﹑楼下住客亦曾听到单位传出女子的叫喊声。
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将案中的重要证物Hello Kitty洋娃娃仔搬入法庭,亦要将女死者的头骨、藏尸冰箱及煮尸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传出尸臭。当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从椅子上跳下,以膝盖压在受害人身上时,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发笑。
审讯时,庭外亦出现怪事。当辩方律师指被告只是非法处理尸体,根本不用谈得太多之际,庭上的灯闪动大作,庭内所有人都非常愕然。梁胜祖在晚上押返羁留所,深夜他向着看守员称:“我碰见鬼?”,他指在庭上看到的女,都是女死者樊敏仪的容貌。
判刑
踏入2000年11月,审讯进入尾声。法官阮云道指,控方证人均力指首被告陈文乐是“大耳窿(高利贷)”、黑社会大佬(头目),参与贩毒,但不管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尸案跟上述背景全无关连,陪审团只应集中判断三名被告陈文乐﹑梁胜祖和梁伟伦有没有殴打虐待和肢解樊敏仪。
辩方三位大律师指,出任控方特赦证人的女童证供薄弱,亦没有亲眼见到樊临死前的情形,可能并非3名被告亲手杀害樊等等,阮云道表示特赦证人必须说真话,其证供可信程度不应因为她年纪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比1大多数作,裁定3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
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覆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他指考虑判决终身监禁的三个准则为:
罪行的严重是否需要判决较长刑期;
视乎被告的格﹑背景将来会否再犯;
若再犯案会否为公众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风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称,虽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求情力指他们不合乎上述条件,但法官认为三被告有心理变态倾向﹑精神不稳,与他们接触的人可能有危险,符合判决终身监禁的条件,法庭须保障社会大众。由于3人承认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监三年。陈文乐及梁伟伦承认非法禁锢罪,判监四年,而梁胜祖因不认罪,被判囚六年;最后两项罪名与误杀罪同期执行。
三名被告闻判后,表情各异,首被告表现冷静,次被告眼眶发红,第三被告则深深叹一口气。梁伟伦的兄长闻判大力击打法庭玻璃。
上诉
三名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后,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与梁伟伦的申请被驳回,只有梁胜祖获准上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梁胜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没有到案发单位,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虽有要求陪审员考虑梁胜祖是否与其余两被告“合谋”死受害人,但却没有引导他们考虑梁的“离开”,是否足以终止与另两人的“合谋”关系,上诉庭认为,原审程序上出现了重要错误,令定罪不稳妥,故推翻原判,案件发还重审。
梁胜祖在上诉初期,否认有误杀,但重审时却改口承认误杀。辩方律师指梁的角色,与另外两名被告不同。当他目睹受害人痛极呼喊,一度鼓励受害人尽快还债,好让她早日获得释放;而梁当日亦亲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决心改过,在狱中参加基督教聚会接受教会薰陶;同时,自2003年上诉得直之后,案件发还重审之后,他便一直感到困扰,故最后,他决定认罪。律师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虑刑期的整体而给予轻判。
2004年3月,上诉庭法官高嘉乐基于案情严重,需时考虑适当的量刑起点,其后改判梁胜祖入狱18年。不过,梁于原审时承认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于此罪名未提上诉,故定罪仍会维持。
遗体
案中死者樊敏仪的头颅骨是案中唯一证物,在初审结束后,罕有地交由法医保存在红磡公众殓房,直至各犯人上诉程序结束,死者家人于2004年3月才获通知领回头胪,并于3月26日火化,灵位设于荃湾圆玄学院曜晖堂。女死者亦有一名儿子,于1998年出生。
三、屯门色魔案
概述
林国伟,人称“屯门色魔”。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门区犯下强奸、抢劫和谋杀,令居住在屯门区的女士人心惶惶,并令香港于1990年代哄动一时。后来香港警方在屯门加强巡逻,逼使其迁出土瓜湾,并在该区犯案。
1993年他在犯案后邀受害人约会,受害人报警。警方保护下受害人答应赴约,并将林国伟当场拘捕。后来证实被其侵犯的女子多达13人,当中3人被杀。林国伟最后被判终身监禁。
在香港奸杀罪案个案上,“屯门色魔”是继“雨夜屠夫”林过云后,最广为人知的一人。
案件回顾
1992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当时仅21岁、住在屯门大兴邨的林国伟,在屯门公路上喝着啤酒驾车,此时一辆的士在他车旁掠过,的士内一名夜归少女长发披肩。林国伟被捕后曾描述,该女士的容貌与她前女友相像。他于是开车追贴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门友爱村爱明楼下车。
年仅19岁的少女在电梯大堂等候电梯,林国伟藏匿在暗角。待电梯到后,他一个箭步扑出,闪身进入电梯之中,强劲勒紧少女颈项,把她硬扯出电梯,并于后楼梯将她强奸。随后抢走她的手袋及金饰。这是林国伟首宗案件。
1992年6月,一名32岁夜总会女侍应凌晨4时半下班后,乘的士回到屯门建生村时,成为他第二个猎物。再隔两个月,他在凌晨时份于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扼颈,拖入草丛强奸。
上述2名受害女子均即时报案,令警方留下了林国伟的精液样本,惟受害人在混乱中未能认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发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无策。
1992年12月,他先后再在屯门区出没犯案。该月3日,大兴村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突然被人从后勒颈扼晕,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翌日与亲友报警。28日,另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结果她回家时不幸在梯间被强奸。
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时许,林国伟再次出动,对象是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她当晚与朋友打麻将后,独自回到友爱村,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这一次,林国伟用力过度,将对方勒死,他未有将受害人强奸,但在她身上射精,并劫去受害人的手袋。两个月后,一名22岁的唱片骑师深夜回到大兴村的住所,亦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两名受害人的财物,同被林所夺去。
在调查进行得如火如荼之际,林国伟因为风声太紧,搬到红磡区姊姊家中暂避,因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93年5月24日凌晨4时,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他事后竟意图与对方“做朋友”,被女受害人重掴,林国伟将她扼毙。
同年8月,他看中了另一名21岁少女。在同区的美景街强奸一名少女后,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林数日后再致电受害人相约外出,被埋伏探员拘捕,经精液的DNA鉴证,证实他正是为为祸两年的“屯门色魔”,先后在友爱村、大兴村、益丰大厦、红磡下乡道及美景街,强奸及抢劫9女子,杀害当中3人。
案件调查
连续多宗强奸案在屯门区发生,引起当时区内居民大为恐慌,有街坊亦曾自行组织互助小组,护送女士归家。当时警方已相信色魔必定极为熟悉区内环境,有可能是区内居民。
负责调查该案的是已故香港警队总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时,警方发现凶手犯案后,能在极短时间内,前往不同地区的银行提款机,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钱,锁定凶手必定是有车一族,利用车子跟踪受害人,施暴后再驾车而逃。
警方随后发现,接载首名受害少女的计程车士司机,潜意识中依稀记得事发当晚,曾有一辆私家车尾随。警队于是邀请催眠师杨志滔协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机能描述出该白色车是日本车,并且说出车牌中的数个号码及车款型号,事后证实这些资料相当准确。
香港警方其后向入境事务处取得过万名市民的个人资料,利用人手逐一输入电脑分析,再根据疑犯的简单资料,将可疑人物收窄至数百人。警方亦在区内安排女警作“香饵”,希望引林国伟上钓。最后,林国伟因为相约案中受害人观看电影,被警方拘捕。
当林国伟落网时,由于受害者大多是被人从后袭击,无法认出色魔的容貌,案发时亦没有目击证人,香港警方法证部门利用当时刚引进的DNA技术,分析残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为这宗案件确认犯案人身分的最关键证据。
在被捕初期,林国伟一直保持沉默,不愿作供,王永基看准林国伟渴望与人倾诉的弱点,以倾谈方式诱他说话。他于是将整个犯案过程供出,并说招供后感到心情较舒服。1994年9月,案件开庭。期间,没有任何亲友在庭上出现。
裁定判刑
林国伟在庭上承认15项强奸及行劫罪,否认余下的3项谋杀罪,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属反应激烈。
辩方律师找来两名精神科医生替林国伟辩护,精神报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温暖,林国伟有5兄弟姊妹,母亲于林3岁时出走,父亲酗酒残暴,形成他孤僻的格,朋友极少,喜欢欺负小动物。中一辍学,爱好飞车,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抛弃,以酒精和自慰解决空虚,恶遁环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过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会人格的疾病,并非精神病。这宗案件原有127名证人,聆讯本需两个月,但基于被告人认罪,聆讯缩减至5天。
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谋杀罪成,需判处终身监禁。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时间极长,暴戾非常,对社会危害巨大,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以显示案件的严重程度。在香港,强奸罪一般入狱为5至15年,只有最严重的强奸罪会判处终身监禁。
四、空姐溶尸案
案件详情
空姐溶尸案发生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当时警方接获市民投诉,到沙田某村落的一幢西班牙式丁屋作调查,从而揭发一宗骇人听闻的凶杀案。警方到场调查后,发现严重腐烂的女残肢,被藏于浴室一铁箱之中,结果当场拘捕怀疑涉案的一对男女,并揭发出一段耐人寻味的孽欲情缘。
案发单位
传出臭味
由于此案的处理尸体手法前所未见,令这宗空姐溶尸案在揭发后引起极大回响,甚至有电影公司将之拍成电影。案中涉及的一段三角孽缘,谁是谁非,外人无权下定论。案中的女死者,是一名任职于某大航空公司的高级空姐,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接获电话后离开住所,自此便失去联络。据当时住在凶案现场对面的居民证供所示,当晚曾听到案发单位传来两名女子的激烈争吵声,后来有一把男声音介入调停,证人表示感觉该名男子似有意偏帮其中一方,争吵历时约十多分钟便突然停止。直至五月八日起,该址上层发出令人欲呕的难闻气味,有住客向警方投诉闻到恶臭,警方接报到场调查,因而将凶案揭发。
案情发展
出人意表
涉案单位楼高三层,地下有一户人家居住,而二楼及三楼则由涉案美籍华人黄大卫承租,警方派员到二楼进行调查,发现少量可卡因后,立即拘捕男被告黄大卫及女被告余玲。而警员在发现三楼亦是其承租后,便立即往三楼进行调查,在浴室内发现一巨型铁箱,打开后赫然发现一截严重腐烂的女残肢,由于尸体曾经过腐蚀化学液体处理,以致仅余骨骼。而在尸骨中亦发现一副人形头骨,且发出阵阵尸臭,最终揭发这宗手段凶残的溶尸奇案。
1990年8月,两被告被一致裁定谋杀罪名及妨碍死者合法下葬等罪名成立,法官当时依例判处两被告死刑。两人本已于监狱服刑,但后来二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女被告突然推翻以往的证供,独揽所有罪名,令黄大卫只保留妨碍死者合法下葬一罪,当庭释放。而女被告则由谋杀改判误杀。女被告最终于1994年被释放。
本案除了因凶手处理尸体手法极度凶残而被传媒广泛报道外,涉案男被告黄大卫在服刑期间,与一位到监狱探访囚犯的女友互生情愫,在狱中结婚,其新婚妻子更于重审期间在庭上跪地替其求情,因而成为当时社会上的热门话题,但他们最终在1998年时离婚收场。
五、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案件详情
12月17日清晨7时许: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着一个纸盒,内藏死者卞玉英赤裸的尸体。死者卞玉英陈尸在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
这个电视机的纸箱成了破案的关键。
经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专案小组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最后,终于找到了嫌犯欧阳炳强,法院最后判他有罪
这个案件的看点在于,“纸盒藏尸案”是香港首宗纸盒藏尸案;其案情峰回路转轰动全港;亦是香港历史上首宗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利用鉴证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但是欧阳炳强真的是杀人凶手,至今尚有争论。
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还在半夜打电话去他家冒充死者亡灵,结果他居然一点反应也没有。然后就是他到现在也不承认杀了人。当年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他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欧阳炳强的家人在判决后也作多次上诉均被驳回。
02年9月11日,在监狱度过28年的案件主人公欧阳炳强假释出狱,而强嫂和子女没了踪影。记者问欧阳柄强当年是否杀人,欧阳柄强说案子已经划上句号,有生之年不愿再提起……
欧阳炳强,香港知名释囚。1974年,他曾杀害16岁女学生卞玉英,并把其尸体藏于纸盒内,成为了轰动一时的“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其后经科学鉴证,证明了凶手是欧阳本人,并将其拘捕,被判终身监禁。但有部分生活在当时的香港人认为他是无辜。
值得一提,当年为欧阳炳强上诉的正是现任香港立法会议员汤家骅。
他于2002年9月11日获得释放,并改名换姓,重投新生活。
案发经过
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时半:卞玉英离家外出。
同日下午六时半:致电女同学陈彬彬,相约在跑马地电车总站见面。但陈到达时,却不见死者踪迹。
12月17日清晨7时许: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人行道旁放着一个纸盒,内藏死者赤裸的尸体。死者陈尸在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
调查经过
贝亚(凶杀组总督察,任职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办此案时,曾多次前往跑马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工场一个小房,检获电线、烧焊器,成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专案小组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欧阳炳强)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鉴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1月4日,警方往柴湾被告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1月22日,警队再到上址检走23件物件,大部份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时至10时半,由被告当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闸门匙。
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内拘捕被告,当时他正在洗澡。
警察总部内,被告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亦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他说:“我干的,就厉害了。“
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怖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审判过程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结领呔,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对视。
检察官: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个比喻:丝袜、光线、拼图。
陪审团:5男2女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大部份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内衣裤,摆满庭内3张12呎X 3呎的长台。
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卷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
其他证物:烧焊器、士巴拿、电线、铁锯、帐卌;另外有二三十个白色小盒,装着头发、烧焦的耻毛、衣物纤维。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是科学鉴证中的环境证物,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
验尸报告发现:
-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 死亡时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 死者仍是处女
- 死者双乳头被割掉
- 死者耻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
科学鉴证部份:
-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
- 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
- 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 -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的纸屑
第二天
示范搬尸: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
卞玉英弟(最后一个见过死者)供词:
- 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
- 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
- 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
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第四天
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
- 死者是窒息致死
-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
- 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
- 死者仍是处女
- 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
- 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于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学鉴证部份:
- 死者手上有张写着“未焊“的纸屑,工场内有张写着“修妥“的纸屑,外型吻合
- 死者的灼焦耻毛灰内,找出绿铜线
地毯式搜寻证物:用吸尘机吸现场细微证物过程
法官叫现场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证物。此语一出,哄堂大笑,陪审团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两名少女上庭作供,证实被告于73年夏天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子。
被告辩护:
- 没有烧裙,认为做这种事的人行为卑鄙,他经常从筲箕湾过观塘,从未留意到有人与他相貌相似
- 纤维的相同事出巧合
-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项
- 当晚他因参与同事宴会,所以穿上该西装,但他先把西装挂回家中。他认为那些纤维可能是宴会上与人握手时得到的,亦可能有人与他穿相同的方服,纤维不一定来自他的西装
- 警方见到他神色慌张,其实是因当晚他喝了一些酒
辩方律师:
- 警方集中跟踪被告,对被告不公平
- 陈彬彬收到死者电话时,听到她背后人声嘈杂,很可能是在茶楼打来的。死者由筲箕湾到跑马地,需要一小时,途中吃过东西,又登过广告…
- 控方为顶证被告有罪,才将死亡时间故意说早一点。
相关
欧阳炳强“前死囚”出狱
转眼28年过去,26岁入狱的欧阳炳强已经是两鬓斑白的“阿伯”。据悉,鉴于欧阳炳强在狱中表现良好,香港惩教署的刑期复检委员会认为他符合获释条件,批准其提前出狱,但仍需在警方指定的中途宿舍居住两年,以接受监管。两年后复检委员会再审查其情况,如表现良好才能正式脱离释囚行列,恢复自由身。
根据惯例,长期监禁的囚犯假释后会由负责监管的惩教署人员陪同作一次“香港游”,以重新认识社会环境。9月16日,欧阳炳强在惩教署人员陪同下,首次公开露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及的士,并向传媒讲述出狱感受。28年沧海桑田,香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欧阳炳强眼中,什么都是新鲜的。人更多了,楼更高了,当年的第一高楼,如今已毫不起眼。超市、手机、电脑、地铁、八达通这些新生事物,他都一一学习使用,闹了不少笑话。
尽管事隔多年,面对纸盒藏尸案的元凶,记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仍是“当年你究竟有没有杀过人?”对此,欧阳炳强只是平静地说:“这个案子已划了句号,我有生之年都不想再提。”他表示,案件距今多年,他被定罪的事实无法改写,只希望社会给予鼓励、原谅及支持。至于此次获释,他说:“不是每一个终身监禁的犯人都能出来,感谢当局恩赐,我会好珍惜。”出狱后欧阳炳强最高兴的是与多年来对他不离不弃的姐姐团聚;而当年一直全力支持他的妻子却已不知去向,据传已携女改嫁。
欧阳炳强的出狱在香港社会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当年经办此案的警务人员大多已退休,他们均置疑当局此举,认为欧阳炳强是一个高智商的罪犯,仍有一定危险;许多年轻的市民对此案全无印象,对如今年华老去的欧阳炳强表示同情,认为“他一生中最好的年华都在狱中渡过,这惩罚也够了。”有意思的是,尽管香港已沧桑巨变,当年第一个发现“纸盒藏尸”的清洁女工“林嫂”却仍在同一个地方做清洁工,当记者请她发表意见时,年过70的她却摆手摇头不想再提,说想起来都心惊!
六、康怡花园烹尸案
案发
马洁芝向女儿透露杀死丈夫
1988年2月23日下午3时,28岁姓傅少女正准备离开康怡花园D座单位,当时见其母正在拖地,鼻孔之间有血渍,同时更发现其父不知所踪。经她询问之下,其母透露:“你爸爸想用毛毯闷死我,所以我已经用铁锤杀死他!“
少女第一个反应是推开父母房门,寻找父亲踪影;但其母即时阻止。自此少女再无见过父亲一面。初时她以为母亲只是胡言乱语;到真的相信时,又不忍报警揭发母亲的罪行。不过,其母最后亦难逃法网。一个月之后,少女的叔父向警方报案,令全港第一宗找寻不到尸体的肢解案正式曝光,而当中骇人听闻的杀夫情节亦为此案增添传奇!
杀死傅棠原因:丈夫有外遇,要求对方离开新欢不遂,威胁钱亦不果;丈夫嫌她只生女,于是另结新欢
过程:联同弟弟马坤,另外找两人协助;地盘工人石志明(后转为特赦证人)及马坤友人梁杰忠索取万多元酬金协助捆绑死者
方法:放入锅蒸,直至血干,斩尸,分件,在西湾河垃圾站弃置,弃掉家具及傅棠物件,只剩下傅棠的身份证影印本。手法纯熟,干净。
死者女儿的矛盾心情。数周后被告谓丈夫及情敌欲杀她,与女儿搬到湾仔汕头街。
调查
警方现场只找到血渍
三名港府鉴证科化验师曾经到过凶案单位搜集证供。当时见到屋内连一件家私都没有,亦无任何尸首,只发现其中一间睡房的柜、窗帘、墙壁、墙脚及天花,以及厨房门上均染上血渍。由于当时香港未有DNA鉴证技术,化验师只能够化验到血型。但血点实在太细,化验师根本无法证实血渍是否属于死者傅棠。不过,由于马洁芝在供词中亲自承认杀死丈夫,所以最后都被判处有罪。
判决
判决之前,主审法官贝利曾经引导陪审团,指案件极不寻常,因为被告在案发时心智不正常,不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陪审团应作裁决并非被告谋杀罪名成立,而是较轻微的误杀罪是否成立。同时,由于无法寻回傅棠尸体,所以陪审团亦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究竟傅棠是被马洁芝杀死,或只是失踪?
最后,陪审团以五比二大多数裁定被告误杀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无限期治疗。闻判后马洁芝保持一贯冷漠,相反其女儿在旁听席上传来一阵阵饮泣。
控方结案陈词:被告杀死丈夫,但接纳心理医生证供: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可减轻其刑事责任──应判误杀。
辩方:被告精神分裂,产生幻觉,把错误记忆信以为真,在供词中承认杀夫亦不可靠,描述杀人过程亦只是荒谬胡言,应判无罪。被告最初说她自己用铁锤敲打丈夫至死,后来又否认杀死其夫,改口说他离开了家──证明是受精神病影响。
主控官:这案仅依靠被告一人证供,而且她在书面上及录影带中的供词,基本上一致。
疑点
- 被告到现场时,表现冷静,忆述过程时很详细,不像胡乱捏造。
- 如果傅棠没有死,案件揭发后他理应向警方报告
- 傅棠没有理由丢下生意不理
- 凶案现场的血渍
- 春节期间为何付出900元买一把电锯
- 为何突然雇用2名工人搬走家中完好的家具及地毯
主控官:若要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需要一致通过或以6对1或5对2的大多数通过,但若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便要一致通过。
七、佳宁谋杀案
佳宁谋杀案──伊巴谦之死(1983年)
佳宁案历时17年,涉及款项达66亿元,诉讼费更超过两亿元!但主谋陈松青只被判入狱三年,其中一年多更在羁留病房中渡过!不过,三个和案件有密切关系人士却离奇死亡!
其一是律师温树宝,他被发现在寓所泳池溺毙,最后证实是自杀。另一名是法官柏嘉,他于审结陈松青等人后一年,于塞浦路斯发生交通意外不治毙命;柏嘉太太于1993年亦宣告破产。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大马裕民财务的财务总监伊巴谦。1983年,他专责到港查核该公司一笔为数四十亿元贷款,其后他的尸首被发现弃置于大埔火车站附近的蕉林内,警方相信他是遭人勒死 !
陈松青,前佳宁集团主席,1983年10月与公司董事何桂全被拘捕,控以诈骗罪名,当时佳宁集团负债100亿。佳宁案也是香港开埠以来诉讼期最长的案件,至1986年10月方审结,陈松青承认两项串谋讹骗两亿八千万美元,入狱三年。陈松青与司法部门的恶斗,有其制造财富的狠劲,自1983年来,多次向法庭申请永久搁置聆讯,令香港政府要负担近两亿元的诉讼费。至1987年主审按察司以控罪重复为理由,裁定陈松青毋须答辩,当庭释放。按察司后来深受批评,指其判错案,结果按察司于1988年辞职。律证署并没因陈松青在主要控罪开脱而放弃,继续控以陈松青其他罪名。陈松青被捕前,贷款与陈松青的大马裕民财务助理经理在香港一间酒店被杀,尸体被移到野外蕉林。此谋杀案开审前一天,负责佳宁产业交易的律师又离奇自杀。一名负责佳宁案件的廉政公署调查主任,疑因工作压力过大,自杀身亡。曾审理佳宁案的按察司,辞职后第二年在塞浦路斯撞车死亡。陈松青曾是香港的发财神话。他1972年从新加坡来港,不过是一个工程经理。1979年他瞒天过海,向马来西亚裕民财务借入大笔资金,随即宣布收购一间上市公司,易名佳宁企业,逼高股价,随即开始滚雪球,以钱赚钱。1980年他曾以10亿港元购入中环金门大厦,半年后以17亿出售,一转手赚7亿,令香港股民如痴如醉,佳宁集团的股价两年内上升一倍,业务包括地产、航运、旅游。1982年香港前途危机出现,佳宁卒之吹破肥皂泡,负债累累,1983年佳宁停牌及清盘,但多间财务公司及银行都无法追回欠款,更不要说跟风的小股东了,手持的股票顿成废纸。他们原来以为废纸可以变成金。 胡礼达,原籍新西兰,前香港律政处副律政专员,在香港律政署工作14年,于1989年被廉政公署起诉财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称,翌年被判监8年。他就任副律政专员其间,曾收受1240万元的赃款,作为不起诉的代价。他被捕后曾作污点证人,指证其他合谋贪污人士,一共13人,结果获减刑1年。胡礼达于1994年出狱,并被驱逐回新西兰。不久又因涉嫌提供假证供,再度被起诉。
八、秀茂坪烧尸案
16岁的受害人陆志伟,被一班同党认为他出卖大家,因此将他非法禁锢,并施以一连串“家法“:包括人肉打桩机等等,最后陆志伟重伤不治。行凶者更将尸体烧毁,弃于垃圾房。后来其中一名被殴打的目击者在医院中向警方透露案情,于是将案件揭发。
案情
1997年5月14日晚上,年仅16岁、化名阿鸡的陆志伟成为一帮冷血同党虐打的对象;势孤力弱的他,于肉随砧板上的情况下任由宰割,求助无援。经过三小时惨无人道的对待之后,于翌日黎明前结束他短暂的生命。涉案的凶徒一共十四人,但令人齿冷的是他们犯案时都不足十八岁!事发前,住在秀茂坪的轻度弱智男子三叔被这班同党欺负,事后他们思疑阿鸡怂恿三叔报警,因而转移视线,向阿鸡下毒手。
在死亡约会上,有人使出各种新的招数虐打阿鸡,包括令人毛发直竖的“人肉打桩机“;有人更出外搜寻新的武器以增加刺激,连本来旁观的女童都加入围殴行动,对死者亳无怜悯之心;这一切都显示出他们的世界充满暴力,而且有一套独有的道德标准!
主审法官王见秋曾经形容这宗同党虐杀案为一项令人震惊的罪行,并且以恶毒、无人、极端残忍暴力来形容几名主犯。他又认为首领傅显进亳无怜悯之心、无药可救,是一名危险的年青人。而另一方面,被判谋杀罪名成立的共犯黄金宝,在入狱前曾经表示,阿鸡的死是他预料之外,因为以往三叔被众人虐打,都能命存!
在暴戾与无知之间,这班年青人狠狠地剥夺阿鸡的生命。他们沉溺在充满英雄主义的漫画世界之中,认为人是打不死的!另一方面,他们以社团的方式结党,将被视为“二五仔“的阿鸡以家法伺侯。其中一幕的虐打过程,就是由其中一人背出一首有众人名字的诗,念到哪名字时,就由哪位出手虐打阿鸡,整个暴虐过程,就仿佛是一场疯狂的游戏。
当众人发现阿鸡的呼吸越来越微弱时,便渐渐焦急起来;其中一名主犯智伟,在情急之下向关帝祈求保祐阿鸡不要死,而另一人更打算找黑市医生回来抢救阿鸡;但是一切都太迟了,因为阿鸡已经返魂乏术,故此他们唯有设法将阿鸡的尸体处置。他们的方法就是将尸体用纸箱装载,运往秀茂坪三十二座的垃圾房烧毁,但在此之前他们以腐蚀液淋在阿鸡的脸上,使人无法认出尸体的样子,最后他们更将烧剩的尸骸掉在垃圾车之中运去堆填区。而阿鸡就这样从人间蒸发了……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宗表面上亳无破绽的残酷烧尸案,终于在目击证人三叔的举报下曝光!
案件在1999年1月审判,案中一名被告石子健转为污点证人,协助警方破案。结果,六名主犯被判谋杀罪成立,其中四人被判处终身监禁。直至去年7月中,六名被告上诉要求推翻定罪,结果第三被告麦家豪成功由谋杀罪改判为严重伤人罪,由入狱廿六年改为入狱七年,而另外四名被判终生监禁的少年,就由王见秋法官改判有期徒刑,最少服刑年期由22至25年不等。法官王见秋承认自己初判的时侯,因一时疏忽,并无依例给予他们最低刑期,只是判他们终身监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会绝不容许这种残暴罪行发生,被告应判阻吓的刑期,否则将会尸骸满布!而这帮年青人,亦为他们的罪行负上沉重的代价!
九、三狼案
三狼案发生于1959年至1961年的香港,三狼是指该案的凶手马广灿、李渭及倪秉坚。1959年6月19日,富商黄锡彬之子黄应求被三狼绑架,黄应求曾一度逃脱,但不慎在逃脱期间被杀害死亡。后来三狼把黄应求耳朵割下并寄至黄宅,向其家人勒索赎金。1961年2月10日,黄锡彬亦遭人绑架, 后缴纳了赎金于17日后获释。不久,新界元朗居民邓天福又在石澳被三狼杀害。同年12月10日,警方在浅水湾一处山坡挖出黄应求及邓天福的骸骨。最后警方成功破案,揭发是熟人所为!翌年2月19日,三狼案开审,到了3月14日,三狼被判死刑。
三狼案的审讯过程充满戏剧,且不时于证人及被告口中爆出震撼案情及内幕,被告更指曾受警方的威逼恐吓与毒打。至于三名被告亦分别为自己的谋杀罪辩护,且不约而同表示:只参与绑架富商黄氏父子,对儿子黄应求的死亳不知情;更指出供词只是警方吩咐他们搬字过纸而已。
十、宝马山双尸案
案件详情
宝马山双尸案是香港在1980年代的最严重之童党杀人事件,该事件发生于1985年4月20日。就读于港岛英童学校(即在港英国侨民学校,英基学校协会西岛中学前身)一对英国籍情侣:简尼(Kenneth McBride)及尼歌拉(Nicola Myers)在前往香港岛北角的赛西湖公园之后失踪。翌日,有晨运客在当时仍是荒地的北角宝马山配水库附近发现两人的尸体,当他们的尸首被人发现时,男死者双手被人反绑,身上伤痕多达数百处,而女死者死状则更恐怖。经验尸后证实两人是被人乱棍打死,而且女死者曾被强奸,且女死者是在男死者死后多小时因失救而死。
事后,警方根据女死者体内的精液、以及凶案现场遗下的女死者内衣及凶器,拘捕一群当时年仅16、17岁的华籍童党,1985年11月,警方拘捕涉及此案的童党(其中包括尹三龙)。1987年,这班童党因谋杀罪被判死刑。到了1992年,港督会同行政局按照惯例赦免他们的死刑,改判终身监禁。尹三龙等人因案发时未满18岁,他们要待成年之后等候英女皇发落,决定往后的刑期。由于回归后相关法律条文变得无效,各少年犯的前途未知。 (另一在犯案时尚未成年的囚犯张有恒已被确定35年刑期)
这案件曾被人改编为电影《等候董建华发落》,这出戏亦令公众更关注未成年犯人。直至2004年,港府允许尹三龙在9月出狱,与家人团聚。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警方的心理学家杨志滔曾邀请目击者接受催眠,希望及早获得更多证据。其中有一位满口乡音,不谙英语的女士,竟然在接受催眠期间用流利英语说出案件详情,这件事令当时在场的警员感到十分惊讶。
轰动一时的宝马山双尸案发生在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本身是学校划艇队成员的简尼因左肩受伤,没有出席练习,与女同学尼歌拉相约到鱼涌郊野公园温习,结果两人一去不返。翌日一名张姓晨运客在宝马山配水库附近山坡,发现二人倒于草丛中,揭发此案。
调查
女死者颚碎眼球跌出
简尼的尸首被发现时,身上穿蓝色牛仔裤,上衣被掀起,双手反绑,全身共一百多处伤痕;女死者尼歌拉侧,上身一件米黄色恤衫钮扣被解开,几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颚遭打碎,全身有五百多处受伤,表情痛苦,估计女死者在垂死挣扎数小时后死去。二人的遗体其后分别运返英国下葬。
警方高度重视案件,派出六百多人搜山,又出动直升机高空搜索 ,搜获尼歌拉的底裙、手镯、中式绣花鞋、在伦敦的生活照 、胸围钮扣,以及两截断木棍,其中一截沾满血,另一截则仍绕尼歌拉的发丝。为收集线索,警方设立热线,并封锁附近的中兴大厦,以问卷访问居民。
警方在案发后六个多月仍茫无头绪,据悉当时简尼父亲任职公司的一名总裁曾匿名悬红五十万元,协助警方破案。最终警方接获线人报料,该线人在渡海轮上偷听到案中主犯彭信义向友人吹嘘自己杀了一名“鬼仔“,又指脚上球鞋正属“鬼仔“所有,线人于是跟踪彭回家,并向警方报料。逾百名探员即时跟进调查,警方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遂于当年的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后在葵涌、深水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包括五名被告,化验结果证实该对九号球鞋确属简尼所有。
木棍架颈狂踏男死者
尹三龙被捕后供称,事发当日他与彭信义、谭士欢、张有及赵伟文五人途经宝马山,发现简尼及尼歌拉正在温习,彭随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四人说,“不如过去同佢玩!“。他们抢去简尼的金表,彭要求与尼歌拉发生行为遭拒,于是一面用棍殴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强奸,事后还询问其他人“要唔要“,又用烧烤叉指吓其余四人,要他们将二人杀死免留后患。
结果五人把木棍架在简尼颈上,然后大力踩踏玩“摇板“,又拆去简尼肩上的绷带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颈项,简尼痛苦挣扎,最后气绝身亡。他们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进尼歌拉的阴部,直至其几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后尼歌拉失救而死 。
警方在凶案发生后的7个月,一起拘捕5名凶徒,包括3名成年被告彭信义、谭士欢和赵伟文,以及未成年的尹三龙和张有恒,全部控以两项谋杀罪。当中只有尹三龙承认谋杀,且出庭顶证四名同党,结果陪审团于87年裁定各人罪成。3名成年犯判处终身监禁,2名少年犯则判处‘等候英女皇发落’的刑期。